1號課堂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18年7月22日—不過按照每個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來看,以每個月工作日有20天計算,等於勞工每天可以加班2.3小時。在2017年年底引起很大爭議的勞基法修法 ...
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法律白話文的站長貴智,每週三在1號課堂談勞動法律小知識,用法律觀點看職場上的疑難雜症,一起思考台灣的勞動問題。
你還記得499之亂嗎? 2018年5月,電信業者因為推出499網路吃到飽方案,引發民眾爭先恐後到門市辦理換約,讓門市員工嚴重超時工作。因為同時間湧入太多民眾,電信業員工忙到無法吃飯、上廁所,在活動最後一天,居然有員工疑似操勞過度昏倒在櫃檯旁,所幸送醫後並無大礙。
有工會團體指出,電信業者為了搶客源,門市員工一天工時平均超過12小時,更有一位女員工,從上午9點加班到隔日凌晨4點40分才下班,工時將近20個小時,之後休息4個多小時再繼續上班,血汗到不行。
台灣人勤奮敬業,崇尚有責任感的人,但是長期過度工作生活失去平衡,不僅影響家庭生活,更可能因為過勞而損害健康。
因此勞基法為了保障勞工,維護勞工的健康與休息權,對於工時有許多規定,其中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而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才是我們俗稱的加班,在法律上的專業說法,叫做「延長工時」。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併計算,每天工作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每個月勞工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46小時。
正常工時
簡單來說,勞工每天工作時數在8小時以內,都算是正常工時。我們常說的朝九晚五,就是指9點上班,五點下班,中間不休息,因此工作時間剛好滿8小時。
不過,如果雇主真的跟勞工約定朝九晚五,是會違反勞基法的喔!因為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持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時間,因此9點上班,下午1點的時候就要讓勞工休息到1點半,如果要做滿8小時工時,勞工最快也要5點半才能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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