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97 條》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96年12月3日院臺財字第0960050188號函
【要 旨】國有出租基地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其租金得減半計收
【內 容】所報國有出租基地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其租金擬減半計收一案,請照內政部意見辦理。 附:內政部96年10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604號函 主旨:奉交議有關財政部函,為國有出租基地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租金擬減半計收一案,敬請 鑒核。 說明: 一、略。 二、本案經本部於本(96)年10月15日邀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庫署(未派員)、經濟部水利署及部分縣市政府等相關機關會商獲致決議如下: (一)本案財政部認為國有出租基地如有明溝或暗溝供公共排水使用,其承租人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僅及於承租土地之部分空間,使用土地強度受到相當限制,且其使用性質類似騎樓供「公共使用」,建議其租金減半計收,與會機關既無不同意見,且基隆市東和大樓基地下作公共排水溝使用部分,前經行政院以76年3月28日台(76)內字第5683號函同意照現行租金標準減半計收有案。基於公平原則,對於國有出租基地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宜通案給予租金減半計收之優惠。 (二)至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出租基地是否比照給予租金優惠,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本於地方自治權責自行衡量。 三、略。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6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8688351號函
【要 旨】各級法院如基於城市地方房屋租金訴訟之需要,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建築物價額之估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受理
【內 容】案經本部邀集司法院袐書處、法務部、財政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省(市)政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