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常用問與答 Q: 自用發電設備廢棄不用時,該如何處理? A: 依經濟部能源局自用發電設備登記第五條 自用發電設備廢棄不用時,設置人應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廢止登記,並繳還原登記證。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登記時,應通知當地電業。 Q: 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之費用為何? A: 依經濟部能源局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登記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登記證者,其登記費減半繳納。 Q: 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之項目有那些? A: 依經濟部能源局自用發電設備登記第四條自用發電設備隨同其本事業移轉或下列事項有變更時,應由設置人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檢同原登記證,送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登記證。一、設置人名稱。二、設置人地址。三、發電所地址。四、供電用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