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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經能字第09904602570號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經能字第10004601110號修正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經能字第10104607060號修正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經能字第10304602010號修正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經能字第10404602940號修正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經能字第10804605380號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同意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