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併之意義、型態與其利弊分析
購併為收購 (acquisition) 和合併 (merger) 的簡稱,收購指主購公司透過對目標公司的資產或股票之購買,而取得經營控制權或進行業務整合;合併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公司,依當事者所訂定之合併契約及合併所在地法律規定之合併程序,歸併為一家公司或另設一家新的公司。
(一)收購:依購買標的之不同,區分為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
1. 資產收購:跨國收購公司資產,常必須在當地先設立一家公司或由原有的子公司進行之;資產收購且僅為一般的資產交易行為,著重於每項資產清點符合契約所載,不需承受被購公司的債務。
資產收購的有利之處在於:1. 應稅型態的資產收購有資產重估效果,可增加折舊費用而有節稅之效;2. 無需承擔賣方的債務與責任,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3. 可消除少數股東的阻礙。而其缺點則是:1. 過程較為繁瑣;2. 僅能獲得所收購的特定資產,有些資產,例如營業許可執照、特許經營權、重大的租賃權等,可能無法移轉,而其他特定標的,如行銷通路等資源亦較難以取得。
2. 股權收購:購買目標公司已發行股份以獲取經營權,可透過被購公司股東之股份出售,或認購被購公司所發行之新股;不論方法為何,收購者皆自然成為公司之股東,因而承受該公司的一切債務。
從事股份收購的最大好處是目標公司的資產都可順利移轉,程序較簡單,而且不需支付移轉稅。但其不利之處則包括:1. 無資產重估的好處;2. 需概括承受賣方公司的一切債務;3. 可能因少數股東反對而無法取得百分之百的控股權;4. 受到證券管理委員會(例如美國的SEC)之規範。
(二)合併:合併在各國公司法的規定中,大多劃分為吸收合併和創新合併兩類。跨國合併因涉及不同國家法律適用性的問題,欲進行跨國合併,必須在當地先設立一家子公司作為合併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