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六、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應收取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並以訂約權利金競標,以...且由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外,承租人應騰空返還,如不履行,均應逕受強制 ...
一、為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一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出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者,其標租依國 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由國產署各分署(以下簡稱標租機關)或委託其他 機關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標租,有關標租公告等書表格式及作業程序,由標租機關 與受託機關會同擬訂,不受本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 至第八款、第四十點之限制。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無預定用途者,得辦理標租。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按現狀辦理標租: (一)經標租機關排除占用收回後,原占用人再度占用。 (二)標租機關已知占用人因占用涉有犯罪嫌疑,經司法警察調查、司法機關偵查 或審理中,尚未結案。 (三)依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應返還,尚未完成執行。 (四)原有合法使用契約關係,因違反約定經標租機關撤銷、終止、解除契約,未 騰空返還。 (五)原依財政部規定辦理一年以下委託經營,委託經營期限屆滿,未經騰空收回。 (六)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等占用情節重大。 (七)第二十五點各款規定情形。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被占用,且無前項各款情 形者,以其原有合法使用契約關係,該契約關係非因違反約定經標租機關撤銷、 終止、解除契約而消滅,始得逕按現狀辦理標租。
四、標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農作地、畜牧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 農業用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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