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有關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條件之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16萬元」,依據勞動部108年11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 ...
為延攬及僱用外國人才,本法依專業資格之程度,區分為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等三類,其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 目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針對各產業類別,鎖定延攬特定專業人才來臺,以加速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包括: 一、 科技領域(20201225修) 二、 經濟領域(20210511修) 三、 教育領域(20191025修) 四、 文化藝術領域(20210510修) 五、 體育領域(20190507修) 六、 金融領域(20201215修) 七、 法律領域(20201022修) 八、 建築領域
有關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條件之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16萬元」,依據勞動部108年11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114652號函,說明如下: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明未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主證明為之。 二、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 所附文件若係外文作成,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若係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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