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二)原車輛保管單位主管應依指定日期、時間至保存場所,確認欲報廢車輛現況及...拆封或遭破壞等異常態樣,應立即通報財產管理單位或監督單位儘速派員處理。
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能妥善保存報廢之財物,並依該報廢財物現況辦理變賣交付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報廢財物,指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報廢之公務車輛(含清潔車、特種車)、電腦資訊設備及其他機械什項設備等3大類。
三、本局欲報廢之公務車輛申請、保存及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原車輛保管單位應填具本局公務車輛報廢申請表(如附件),並提送財產管理單位,財產管理單位於接獲前揭申請表後,應通知原車輛保管單位、本局指定之保存場所管理單位,依指定日期、時間將欲報廢車輛運送至保存場所集中停放,於財產管理單位通知前,原車輛保管單位應依現況妥善保存。
(二)原車輛保管單位主管應依指定日期、時間至保存場所,確認欲報廢車輛現況及重要零件,並由監督單位(會計室或政風室)派員會同查看,經財產管理單位拍照紀錄後,依現況封上封條保存。
(三)進行前開封存車輛作業時,應將本局封條黏貼於車門、引擎蓋等可開啟之處,並由原車輛保管單位、監督單位、財產管理單位共同簽認。日後非有特殊情事不得拆封,其有拆封之必要時,應事前通知財產管理單位並獲其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車輛經封存後,原車輛保管單位應當場繳回全數車鑰匙及其他相關配件,並拔除該車輛車牌;另應立即簽核報廢,奉核後連同車牌、行車執照、車輛報廢異動登記書至監理站辦理繳銷,將車輛報廢異動登記書收執聯及奉准報廢車輛簽陳影本,移送財產管理單位。
(五)車輛保存場所管理單位應辦事項如下:
1.報廢車輛統一存放於本局指定之保存場所,其管理單位應事先規劃可供停放車輛之位置及數量,報廢車輛一經進場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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