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聘僱及跨國併購勞工退休金制度之最新發展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亦即,外國員工決定改選勞退新制後,將保留舊制工作年資(得與雇主合意結清),雇主亦需為選用不同勞工退休金制度的外國員工為不同提撥作業。因我國獨特的勞工 ...
聘僱外國人士來台灣工作法令有重要變動,今(2018)年2月8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施行,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且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俗稱「勞退新制」)。但你知道嗎?修正施行前已適用勞退舊制之外國專業人士,得在2018年8月7日前或其取得永久居留六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是否自願選用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制度(即「勞退舊制」)。亦即,外國員工決定改選勞退新制後,將保留舊制工作年資(得與雇主合意結清),雇主亦需為選用不同勞工退休金制度的外國員工為不同提撥作業。
因我國獨特的勞工退休金舊制,在2005年勞退新制施行後,台灣公司或外國企業在台營運單位仍有為選擇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就算只剩一人有舊制年資亦同。常見跨國公司誤會勞工已選擇勞退新制就無須設立勞退準備金專戶,或忽略勞工有保留舊制工作年資而未設置準備金專戶和按月提撥,不但遭主管機關裁罰,甚且影響併購交易。
勞工工作年資究竟適用勞退舊制或舊制,以及舊制工作年資是否曾合法結清,常滋生退休金和資遣費糾紛。由於勞工選擇何種退休金制度是由雇主負舉證責任,建議跨國企業應積極清查在台營運單位保有舊制年資(尚未結清)台灣勞工及外國勞工,以書面確認適用勞退舊制之工作年資,並保存該等資料至勞工離職為止,以杜糾紛,特別是曾進行企業併購、改組或關係企業調職的雇主應當留意此重要風險。
跨國企業進行併購、改組或營業轉讓時,若需調整台灣營業組織(子公司或分公司)人力資源,應遵循我國法對於勞工留用、資遣或終止以及大量解僱程序相關規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20條、《企業併購法》第15條至第17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等規定,限制新舊雇主的勞工留用權、契約終止事由及應遵循程序,基本精神在於留用權限於法定事由,被留用之勞工在舊雇主之工作年資應被新雇主承認,而雇主不留用或勞工不願留用者,由舊雇主依法資遣或給付退休金。
在跨國併購法律盡職調查中,常發現台灣營業單位勞退舊制準備金專戶內金額甚低,原因即《勞動基準法》第56條僅要求雇主在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提撥退休準備金,導致跨國併購交易條件談判時常低估台灣營運單位之退休金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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