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為,承租人均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1、堆置雜物。2、掩埋廢棄物。3、採取土石。4、破壞水土保持。5、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6、其他減損租賃不動產 ...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出租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 產租賃作業,應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以下簡稱租賃作業 程序)及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生效以後,國有非公用不動 產除符合第二項規定外,不得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四十 二條規定出租作土石堆置、儲運及加工等興辦事業使用。 本注意事項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土石堆置、儲運及 加工等興辦事業人已與出租機關訂定國有基地(作土石堆置、儲運及加 工等興辦事業使用)租約,且依約使用,或出租機關已通知繳款訂約者 ,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並得續約一次,租期至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期滿不再續租。 三、未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租用 基地者,得以成立籌備處,由該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租。 前項以代表人名義申租時,應依租賃作業程序第十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檢附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由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出具蓋有印鑑章之協議書及檢附印鑑證明: 協議書內容應載明申請事由、代表人姓名、完成寺廟登記後由代 表人以寺廟名義辦理承租人更名事宜,以及如未獲准辦理寺廟登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21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23 相關法條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28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法規命令-業務法規-管理處分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報廢處理之日期。
【報廢處理之日期。】正確解答請參考以下回覆:依各承辦人員排定日期。 【問題分類】:工商組貿易服務科【業務名稱】:副...
公司合併後換約,新約所載「起租日」應以何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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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內宿舍可以轉租嗎?
【園區內宿舍可以轉租嗎?】正確解答請參考以下回覆:宿舍一律不得轉租。依據「宿舍租賃契約書」第11條規定,廠商租用本約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