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修正「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為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四、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且土地平坦者或已編定為建築用地者,得以雜項執照及建照申請辦理,其為開發建築面積在十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以建築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地區之山坡地為適用範圍。
前項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第三條 從事山坡地建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順序申請辦理:
一、申請雜項執照。
二、申請建造執照。
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第四條 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四、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
五、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審查通過之文件。
第五條 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於雜項工程開工前,檢附下列證件,併同施工計畫,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始得動工:
一、承造人部分:
(一)承造人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二)技師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三)常駐工地負責人姓名、住址、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監造人部分:
(一)監造人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二)常駐工地代表姓名、住址、學經歷證明文件。
前項常駐工地負責人及常駐工地代表,應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相關工程科系畢業,並具工程經驗五年以上人員或相關之技術士為之。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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