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額減資及增資變更登記之章程修訂爭議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20年7月9日—我國於2001年增訂公司法第168條之1,旨在便於股份有限公司改善財務結構,股東會如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決議減少資本以彌補虧損,須同時引進 ...
文章發表: 2020/07/09
]]>王明勝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執行長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壹、前言公司減資之目的,可能基於將多餘資金退還予母公司而辦理減資,以利母公司進行其他之利用;或因股本擴充過快,而透過減資方式將股本退還股東,並藉以拉抬股價;或基於改善財務結構之目的,以減資彌補虧損[1];或基於組織調整進行法人之減資分割。於2001年公司法增訂第168條之1規定,其立法理由乃公司基於改善財務結構之目的,以減資彌補虧損[2],引進新資金,同時辦理時,可就當年度期中虧損彌補之,以利企業運作。產業界包括裕隆集團之子公司智捷汽車亦曾於2019年間辦理減資彌補虧損[3],同時決議辦理現金增資,引進新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雖實務認為公司授權資本額於全部發行後增加資本或銷除資本,公司章程所載股份總數之變更,應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變更章程後始得為之1;但基於簡政便民之原因,經濟部以(100)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令(以下稱:經濟部100年函令)揭示:「………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條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500萬元,分為50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已全額發行,共計50萬股』。基此,倘該公司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如係先減資再增資且減資及增資之數額一樣,由於並無須修正章程,應分別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惟實務上於適用經濟部100年函令卻出現爭議,本文藉如下所述之案例事實,探討同額減資及增資變更登記之章程修訂,所涉及減資決議效力之爭議。
貳、案例事實爭點如圖一所示,A君及B君均為甲公司之股東,分別持有甲公司之股權25%及20%,而甲公司其餘55%股權則為C君家族成員持有(下稱C君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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