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房屋買賣契約,反悔不買或不賣,要給付違約金嗎?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15年5月25日—一、法律規定:民法第250條.民法第250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
什麼是違約金?規定在哪裡?我們討論如下。
一、法律規定:民法第250條民法第250條規定:
第1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第2項: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二、簡要說明:1.參考前開第1項規定可知,在房屋買賣契約上,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不履行(例如反悔不買或不賣)時,該方應支付違約金。
2.針對第2項的規定,我們把它拆開來看。
(1)「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此規定,法院實務上有稱為「賠償性違約金」。違約金的約定,原則上視為(債務)不履行而生的損害的賠償總額。簡言之,法律擬制了因一方不履行債務所導致的他方損害的「賠償總額」。例外的情形,就是「當事人另有訂定」。
(2)「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此規定,法院實務上有稱為「懲罰性違約金」。此部分的規定,是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用以確保債權效力所定的強制罰。如果債務人債務不履行,債權人除了請求該懲罰性違約金外,令仍得請求履行債務,抑或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3.法院實務上較常見的問題:
一般來說,除了違約金的約定是否過苛、能否酌減是常見的問題外,另一個常見的問題就是有關契約違約金的約定究竟屬於賠償性違約金或是懲罰性違約金。前者的問題,我們另行討論;後者的問題,就由法院斟酌當事人間的真意,個案判斷(如果網友們確實遇到這類問題,我們還是建議您找律師研究哪一個主張對您較為有利、怎麼主張比較能夠說服法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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