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 ...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21年5月5日—...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延長110年5月至7月各類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一)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 ...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延長110年5月至7月各類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近日將發布令延長今(110)年5月至7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該部主動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三)扣繳義務人: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一)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7日、6月1日至6月15日及7月1日至7月15日者,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二)今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展延至同年月31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6月1日至6月10日及7月1日至7月12日者,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三)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為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 (四)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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