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本 ...
本準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除已有特定準則規定者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以下簡稱評估書) ,分程序審查及實體審查;程序審查未通過者,不得進行實體審查。程序 審查內容如附件一。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 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 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應以菊八開紙張 (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 編製 ;圖、表超過菊八開規格時,得摺頁處理。 前項書件文字、圖、表頁之字體須清晰且間距分明。
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之基地是否位於附件二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 目的區位,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公函、圖件或實地調查資料等證明文件 。 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之重要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源 水質水量保護區、海岸潟湖、紅樹林沼澤、草澤、沙丘、沙洲、河口 、珊瑚礁、濕地等,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不 應開發或相關法令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應不許可開發。 二、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開發單位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 或另覓替代方案。 三、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開發單位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 。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附件三、附件四、附 件五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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