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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分公司是否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Q1:僱用職工幾人以上之企業組織,須提撥職工福利金及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A1:50人以上。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Q2:分公司是否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A2:不一定。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業。據此,分公司如屬資本額併總公司資本額者,可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分公司如屬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公司,而有獨立資本額者,可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Q3: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決議是否須經公司董事會同意?A3:否。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Q4:事業單位僱用人數未達7人時,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申請註銷?A4: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2日台80勞福1字第19701號函:『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其原旨意在鼓勵各事業單位成立職工福利事業、積極照顧職工福利。既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後因大量裁員至現有職工人數未達七人,可核定暫停職權運作。而由職工推選代表一人會同雇主保管運用職工福利金繼續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Q5:事業單位增資是否須提撥職工福利金?A5:否,無強制提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1至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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