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20年12月14日—依據財政部所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非境內居住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扣繳標準):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勞務報酬均應按 ...
營利事業尤其是製造業,因研發或改良產品,而與外國公司技術合作,或引進外國公司的專利、商標使用在生產的產品上,亦或委任外國公司提供其他勞務服務,都是營運中經常發生的交易,因此筆者經常接獲委任客戶詢問,支付一筆外國公司的權利金或勞務服務等支出,究竟需不需辦理扣繳?扣繳率及扣繳金額如何計算?有無可資利用的租稅減免?以下擬就此三個常見的疑問,援引相關的稅務規定說明,期能讓讀者對此議題有基本之瞭解。
一、是否應就給付外國公司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辦理扣繳?
(一)係權利金支出亦或取得外國公司無形資產之價金?
給付外國公司支出需辦理扣繳的法源為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所得稅法第 88 條之規定。一筆給付給外國公司的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若屬外國公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行為,就要辦理扣繳。但在辦理扣繳之前,應先仔細審閱雙方簽訂之合約,以判斷:支出的性質係屬使用外國公司專利權之權利支出,亦或是買斷外國公司權利的所有權?
是否屬取得無形資產所有權的交易,合約的解讀通常可以參考以下指標:
是否可以單獨辨認:是否可以分離,營利事業取得該無形資產後是否可以單獨出售; 可否控制:該權利於買賣後是否確屬營利事業所有,且營利事業有權可以限制他人使用該權利; 是否可以帶來未來經濟效益。給付外國公司的權利金,是否屬於取得無形資產的判讀結果,影響的是按給付總額扣繳 20%的稅金,因此經常出現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的解讀不同,甚至發生爭訟,結果往往作成對納稅義務人不利的決定;以下例舉財政部解釋函、令及司法判例,俾供讀者參考,建議納稅義務人在擬訂合約時,即應特別留意,以免日後爭議。台財稅第 36533 號:使用外商特殊技術給付之報酬屬權利金應依法扣繳。 台財稅發第 07859 號:外商取得我國公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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