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 109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為何?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1140109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為何?·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1140 109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為何?茲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訂定如下(出售之房屋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不適用之):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
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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