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未生效合同理論上來源於合同的成立[2]與生效的區別。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權利義務開始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分屬合同法的不同範疇,屬於不同的制度。
首先,二者所處的階段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訂約過程宣告結束。“契約成立,才有所謂契約生效與契約不生效力問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3]不一致,契約本質上最低限度要求不具備,契約不成立,契約根本無法構成,不發生形式拘束力,無所謂約定內容是否法律上有效的問題。”
其次,二者的要件不同。根據學理上的通說,合同的成立應當具備成立要件,合同的生效須要符合生效要件。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某些合同還須有特別成立要件,如合同的形式要求、要物合同[4]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物之交付等。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主要是關於意思表示本身品質的要求,包括行為能力原則、意思表示自願真實原則、行為內容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原則。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是指法律對某些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所附加的特殊條件,它實際上僅為合同效力[5]的條件限制問題。如某些法律規定合同須經有關機關的批准或登記才生效,此處的批准登記就是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再次,二者的效力不同。“契約經意思合致而成立時,當事人因而受契約之約束。
綜據上述,可知所謂契約之拘束力(受契約之約束),系指除當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請求解約,無故撤銷。易言之,即當事人一方不能片面廢止契約。” “與上述所謂‘契約拘束力’,應嚴於區別的是契約之效力,即基於契約而生的權利義務。”“契約效力的發生,以契約的有效成立為前提。”我國臺灣學者陳自強稱前者為“形式拘束力”,稱契約之效力為“實質拘束力”。最後,也有學者指出,“合同的成立主要表現當事人的意思,而且強調在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合意,至於合意的內容中是否存在著欺詐、脅迫和其他違法的因素,則不是合同成立制度而是合同生效制度調整的範圍。”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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