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一、社會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二、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 ...
一、社會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等 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發起人戶籍或工作地(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 分布於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得向內政部申請籌組全國性社 會團體。 申請書及應備文件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二、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團體代表)應於發起人名冊親自簽名 或蓋章,並具結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情事,自負 法律責任。 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具證明戶 籍或工作地之資料影本一份(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外僑居留證、 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為團體者,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立案證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三、社會團體分類如下: (一)學術文化團體:以促進教育、文化、藝術活動及增進學術研究 為主之團體。 (二)醫療衛生團體:以協助醫療服務,促進國民健康為主之團體。 (三)宗教團體: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之團體。 (四)體育運動團體:以普及全民運動,增進身心健康;發展競技運 動,強化運動技術水準;蓬勃運動產業及運動學術研究為主之 團體。 (五)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以辦理社會服務及慈善活動為主之團體 。 (六)國際團體:以辦理國際交流活動,促進我與他國人民間之認識 及連繫為主,經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設立之國內 總會組織或經外交部同意之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團體。 (七)經濟團體:以農業(農林漁牧狩獵業)、工礦業(礦業、製造 業、水電燃料瓦斯業、營造業)、服務業(商業、運輸倉儲及 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等)等經濟性任務或 相關學術研究、發展為主之團體。 (八)環保團體:以提昇環境品質,從事環境保護,維護環境資源為 主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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