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二、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辦理:(一)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二)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公私有 ...
一、為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處理依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購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訂定本要 點。
二、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 機關申請辦理: (一)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 (二)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 書或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公文書。 (三)申購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合併使用範圍內各筆土地最近三個月內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未會同申購之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承購權拋棄 書。 (六)申購案委託他人代為申辦者,應附具委託書。但承購國有非公 用不動產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七)其他經執行機關基於審查需要通知檢附之證件。
三、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辦理 讓售: (一)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 方式。 (二)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三)可單獨建築使用,且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亦可單獨建築使 用。 (四)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且臨接道路,與私有 土地調整地形後,各自可單獨建築使用。 (五)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 單獨建築使用,且私有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 (六)可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但合併 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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