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社團法人的制度實益與商業模式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三、機構整併實務—而長照機構為符合財報簽證標準,勢必引入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RP)及內稽內控制度,初期雖然可能增加系統建置及查核簽證等成本 ...
若採「整併舊有機構」模式時,則有相當的產業需求與整併機會。
我國舊有機構住宿式服務的提供者,主要有依據「護理人員法」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所設立的護理之家機構,及依據「老人福利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所設立的老人福利機構,並加上身心障礙及退撫榮民體系而構成長期照顧系統。而在「長期照顧服務法」實施後,該法第22條限定機構住宿式服務需由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及提供,但對已合法設立的私人住宿式機構,只要無遷移或擴充情事,則以但書提供不溯既往的緩衝規定。
不過,某些小型機構因缺乏經濟規模而出現財務拮据,加上火災意外與住民傷亡事件頻傳,社會上對養護機構加強監管的呼聲漸高。此外,因某些安養護機構業主已有一定年紀,子女是否願意接班或能夠接班,以及隱名合夥在第二代傳承上的潛藏法律紛爭,再再使得私人長照機構與既有住民權益,在長照機構法人的新制下何去何從,也是長照體系發展轉型的挑戰及契機。
然在法律程序面上,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6條對於機構轉銜的規定,僅有舊制下的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附設機構,可以轉銜為新制機構,故現有的私人長照機構並無法適用直接轉銜機制。
故實質上即使是長照法人對舊機構的整併,然程序上仍視為新機構的附設。也就是舊有長照機構辦理歇業的同時,新的法人附設長照機構隨即成立,此與私人醫療機構依據醫療法改制為醫療社團法人的程序有其相類似之處。
在財務實質面上,因私人長照機構的法律性質屬於個人獨資商號或合夥組織,故轉型為長照法人的附設機構時,會有以下幾個注意事項。
因長照機構的會計制度需由現金制轉為權責制,稅務核課亦從個人綜合所得稅轉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在法人端的會計調整須審慎規劃,而在個人端的稅務規劃更需注意法規遵循。因無論是個人機構持有者想改以法人社員身分繼續經營,或是持有者想於移轉機構後退場,於併購交易過程中,私人長照機構的資產如何合法移轉至長照法人,機構營運價值如何於評價時合理顯現,以及併購後的資產價值、營業權利及商譽評價對於長照法人的財務報告及稅務核課的影響,皆須依個案情況進行法規遵循與專業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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