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但未設立分公司者,其 ...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填具設立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一、新設立。
二、因合併而另設立。
三、因受讓而設立。
四、因變更組織而設立。
五、設立分支機構。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本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或以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不適用之。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主管稽徵機關於辦理稅籍登記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非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並應副知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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