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董事酬勞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及董事酬勞之成數或範圍.(1)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 ...
員工、董事酬勞
1.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及董事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1)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2)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之董事酬勞。
(3)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2.本期估列員工及董事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本年度估列員工及董事酬勞係以章程所定之成數為估列基礎,按一定比例提列員工及董事酬勞金額,並認列為當期之費用;嗣後股東會決議實際配發金額與估列數有差異時,則列為股東會決議年度之損益。
3.董事會通過分派酬勞情形:
本公司108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109年03月26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擬議盈餘分配情形如下: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金額:
分派員工現金酬勞新台幣3,000千元、董事酬勞新台幣1,200千元。與認列費用年度未有差異。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不適用。
4.前一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及董事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董事會決議,自107年度保留盈餘中分派員工酬勞9,000千元,董事酬勞3,000千元,全數以現金方式發放。與認列費用年度未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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