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註釋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10年7月15日—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 ...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註釋-契約成立15 Jul, 2010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謹按契約者,由二人以上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雙方之行為也。即須當事人之一方,將欲為契約內容之旨,提示於他方,得他方之承諾,而後契約始能成立也。其僅由一方表示要約之意思,而他方不表示承諾之意思者,當然不受契約之拘束。其一方所表示之意思,與他方所表示之意思,彼此不一致者,亦當然不受契約之拘束,若當事人之表示意思彼此一致,而其表示之方法,則無論其為明示為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此第一項所由設也。當事人於締結契約之事項中,是否合意,須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故凡契約中必要之點,當事人既經合意,而其他非必要之點,雖未表示意思,其契約亦推定為成立。若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項之性質,斟酌斷定之。蓋必要事項既經合意,不能因非必要事項之不合意,而妨礙契約之成立,此第二項所由設也。
契約的範圍相當廣泛,除了前面所提及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之契約,還有物權契約、身分契約、債權契約,如勞動契約等。無論何種契約,成立最重要前提是「雙方合意」的存在,亦即,契約於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成立。契約成立之後,不但一方當事人自己受到拘束,同時也拘束他方當事人。
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如買賣契約中,標的物和價金是必要之點。而且民法第345條第2項亦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因此並不能以對產品規格不明白或沒有談妥贈品為理由,主張該買賣契約不成立。
...
民法§153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民法§153 相關法條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民法§153 相關判例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民法§153 相關大法官解釋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民法§153 相關判例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民法§153 相關法條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註釋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有效契約案件的定義為何?
【有效契約案件的定義為何?】正確解答請參考以下回覆:已提出申請之案件,凡契約未屆截止日期者皆屬有效契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