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Q&A) - 勞資會議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但是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不得限制勞工需繼續工作1年以上或試用期通過始有選舉或被選舉權。外籍勞工也有選舉及被 ...
【勞資會議代表相關】 事業單位人數在3人以下,需要召開勞資會議嗎?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以下規定限制:
第3條:勞資代表須同數
第5條:勞方須選舉產生
第6條:勞方須受性別比限制
第7條:勞方須受年齡限制
第8條:勞方不得為主管身分
第9條:10天前選舉公告
第10條:任期為4年
第11條:要送備查
第19條:會議出席及決議門檻
因此,事業單位人數在3人以下者,仍須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只是勞資會議的召開及運作,可不受上開相關規定的規範。
提請注意,當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人數增加到4人(含)以上時,就必須按上開規定的規範,由全體勞工以選舉方式產生勞方代表,並於勞資代表選派完成後於15日內報勞工局備查,原本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時期所組成的勞資會議自當終止。
勞方代表資格為何?有什麼限制?勞工年滿十五歲,即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但是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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