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3M號法令道路交通規章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20年6月26日—第17/93/M號法令所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經總督韋奇立於1993年4月2日核准,並於1993年4月28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道路法典 ...
第一章 交通訊號[编辑][1] 第一節 一般規定[编辑][2] 第一條 (訊號)在可能對交通構成危險之地方、在通行須小心或受特別限制之地方,或當顯示有需要給予駕駛員任何指示時,均應使用本規章所載之訊號。
第二條 (訊號之特徵)一、在公共道路之圖形訊號及燈光訊號,應嚴格遵守以下各條及本規章附表所指形狀及顏色之特徵。此等特徵應包括訊號中可能使用之文字及數字之字體。
二、上款所指之訊號,不得附有任何裝飾或任何種類之廣告。
第二節 圖形訊號[编辑][3] 第三條 (標誌)一、根據下列各條之規定,安裝於公共道路之標誌系統包括警告標誌、絕對遵守標誌及訊息標誌。
二、標誌背面之顏色應為中間色,惟安裝於同一標牌兩面之標誌14a、23e、14b、23f、16a、23c、19a、23a、19b、23b、4la及46a除外。
三、當標誌使用反光物料時,該等反光物料不應引致目眩或減低符號或圖文之可見性。
四、每種標誌有兩種尺碼:其一為正常尺碼,另一為縮小尺碼。
五、當安裝地點之情況不容許使用正常尺碼之標誌時,應使用縮小尺碼之標誌。
六、在城鎮內或為重複同一標誌時,得例外使用尺碼較第四款規定小之特別標誌。
七、在城鎮外,標誌中心線與車行道界限之最大垂直距離,不應超過2m。
八、除絕對不可能之例外情況外,在城鎮內,最接近車行道之標誌之端點與車行道界限之垂直距離,不應小於50cm。
九、標誌在地面上之高度,由標誌下緣起至地面最高點計算。
十、除絕對不可能之情況外,同一路線內之標誌高度,應保持統一。
十一、警告標誌及絕對遵守標誌,應安裝於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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