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法律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20年12月11日—管理費與公共基金為公寓大廈整體維護、修繕與運作之主要來源。公共基金財源,除建築物起造人(建商)按照工程造價提撥,按照區分所有權人 ...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法律觀念11 Dec, 2020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為公寓大廈管理主要經費來源,而公共基金財源,除建築物起造人(建商)按照工程造價提撥,按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收繳之管理費。公共基金部分,由於公寓大廈長期修繕,實務上大多未另行收取,而是每年從管理費的餘額提撥一定比例至公共基金。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管理之優劣,對於公寓大廈管理關係至關重要,應有了解之必要。
管理費與公共基金為公寓大廈整體維護、修繕與運作之主要來源。公共基金財源,除建築物起造人(建商)按照工程造價提撥,按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收繳之管理費。公共基金部分,由於公寓大廈長期修繕,實務上大多未另行收取,而是每年從管理費的餘額提撥一定比例至公共基金。「管理費」由管理委員會全權管理與使用,但須符合規約授權的範圍,也就是說,不能使用在規約沒有授權的項目;而「公共基金」的動用,則一定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關於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設置義務、來源、提交方式、管理及移交義務,於第18條、第19條、第20條),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為確保基金之建全而有種種規定,移交時,原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將基金使用、報表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之來源
故未確保基金之運用與安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1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本基金之孳息。其他收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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