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營業規則第五章(配電場所設置標準)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16年10月12日—六、除已規定長寬尺寸及依第二款設置者外,配電場所之長與寬均不得小於3.5公尺。七、十六樓以上之建築物,依其用電性質、供電技術及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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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新增設用戶基於用電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俾裝設供電設備,如未設置,本公司得拒絕供電: 一、新設高壓用戶。 二、本公司各區營業處公告實施地下配電地區新設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或新設建築物在六樓以上且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前款規定以外地區,新設建築物在六樓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或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之工業區(用地)內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新增設低壓用戶採三相三線式380伏或三相四線式220/380伏供電者。 五、用戶用電因高壓改低壓、低壓改高壓、高壓分戶或增設、或低壓契約容量增設後在100瓩以上,如供電設備設置需要,須新設或擴大配電場所者。 六、非公告實施地下配電地區,應開發單位(或用戶)要求或政府指定必須地下配電者。 本公司各區營業處公告實施地下配電地區新設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前項第二款規定,鄰近無主管機關同意供設置供電設備之場所,且技術上無可供引接電源之適當供電設備者,得與起造人協商並獲同意後,設置配電場所及通道。 本規則所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及層數等,均以同一建造執照內之記載為準。 第四十三條 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以上樓層。如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僅能設於地下一樓。 符合前條規定須設置配電場所者,配電場所設置面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低壓新設:
總樓地板面積 配電場所設置面積 未滿2,000平方公尺 3 × 4 公尺一處 2,000 平方公尺以上未滿4,000 平方公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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