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涉訟補助- 勞資爭議處理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律師費補助·個別身分申請者,各審律師費補助金額最高5萬元,全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15萬元。·共同申請人數未滿30人,各審律師費補助最高10萬元,全案補助總 ...
為落實保障勞工法定權益,新北市政府於102年8月8日,發布修訂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以補助因勞資爭議事件,乃至勞動法定權益受損所提起裁決之律師酬金、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以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請求回復工作權之訴訟(裁決)期間生活費用與補助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以維護勞工權益及增進勞工福祉。
配合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施行,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之勞動事件亦納入補助,不限於經勞工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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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因勞資爭議事件提起民事訴訟各審之裁判費、強制執行之執行費及律師費。
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指勞資爭議訴訟或裁決標的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回復工作權或請求訴訟期間職災原領工資,勞工於該訴訟或裁決期間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補助者之法定基本工資補助。
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勞資爭議事件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且勞方未領取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及失業給付者。
仲裁、裁決或勞動事件律師代理酬金勞工或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裁決或仲裁事件、或工會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之律師代理酬金費用補助。
刑事案件辯護人費用勞工因勞資爭議調解之同一原因事實,或工會或其會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2項為爭議行為,經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提起刑事告訴之偵查階段或提起自訴,選任律師為辯護人之費用。
勞工或工會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勞資爭議事件,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經調解不成立,或經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事後就同一爭議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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