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報廢及商品報廢損失之 ...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規定,營利事業於課稅年度發生之部分事項應於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報備,為免營利事業疏於事前報備而增加稅負 ...
修正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報廢及商品報廢損失之規定 《賦稅》2009/1/1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報備案件作業,財政部已放寬稽徵機關審理營利事業報備案件之書面審核條件及擴大營利事業免予申請報備範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規定,營利事業於課稅年度發生之部分事項應於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報備,為免營利事業疏於事前報備而增加稅負,以及事後採證困難及避免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於97年11月12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48630號函釋,放寬稽徵機關審理營利事業報備案件之書面審核條件及擴大營利事業免予申請報備範圍,相關具體簡化措施如下: 一、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營利事業(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及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其報廢損失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無須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二、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亦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稽徵機關受理營利事業災害損失之報備案件,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予以書面審核認定。 四、不符上述規定,仍應向稽徵機關報備之其他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其得予書面審核之金額上限,由原新臺幣250萬元修正提高為新臺幣350萬元。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200)
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如欲列報報廢損失,必須有報廢事實 ...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二、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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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須事前向所轄 ...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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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應有實質報廢事實才能列報報廢損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修正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報廢及商品報廢損失之 ...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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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及商品等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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