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 關於愛,我是一個小學生。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要式行為:意思表示須一定方式為之,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稱為要式行為。可分為兩種: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為法律行為者,稱為法定要式行為,有(一)書面; ...
要式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式才能成立的行為 (所謂的一定形式,雖多為書面,但未必為書面),如:票據行為就是法定要式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某中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某種形式,這種法律行為就稱為要式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必須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為方能成立。凡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的民事行為便是無效的。 綜合起來說就是:如法律規定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某種形式,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就稱為要式民事行為。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必須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為方能成立。凡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的民事行為便是無效的。一般來說,法律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是不要式行為。 區別實益: (1) 要式行為須有約定或法律規定。要式行為在於強調民事法律行為的鄭重性,一方面為表彰和強化行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於滋生糾紛時便於對事實的證明。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應該包括意思形式的自由,按照自己行為、自己責任的原則,法律很少再干預當事人行為方式,只在個人行使權利涉及他人義務、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事務時,才要求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要式方式進行。即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為要式,須有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限,否則為不要式。 (2) 要式行為的效力。要式行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該行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一個例外規定,應該能適用於所有的債權合同,能否適用物權行為,有待於物權法的規定或最高法院對合同法的進一步解釋。
要式行為:意思表示須一定方式為之,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稱為要式行為。可分為兩種: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為法律行為者,稱為法定要式行為,有(一)書面;(二)公開儀式及二人證人;(三)書面及二人證人;(四)遺囑:(五)向法院表示;須依當事人約定的方式為法行為者,稱為約定要式行為,通常為書面、證人簽章、或須經公證等方式。法定要式行為,未屐行一定方式時,則上依民法第七三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如民法第四二二條規定視為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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