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唯一的董事死亡,其他的股東該如何因應?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18年8月3日—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死亡後,公司之業務如何繼續進行?3.董事之身分可否繼承?在董事重新選任完成之前可否繼續由股東代理公司業務之執行?
有限公司的董事通常就是公司負責人,也是執行業務股東,當唯一的董事/負責人死亡時,其他的股東該怎麼辦? 本事務所以曾辦理過的案件為例來做說明。
1. 案例事實
A有限公司有唯一董事B以及股東C與股東D,董事之大小章由C和D保管,平時由C和D處理A公司之事務。某日B死亡後,A公司即無董事,而B有一繼承人E。試問B死亡後,A公司應如何處理?
2. 涉及法律問題
有限公司之董事設立及業務執行代理 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死亡後,公司之業務如何繼續進行?董事之身分可否繼承?在董事重新選任完成之前可否繼續由股東代理公司業務之執行?3. 問題解析
一、有限公司董事之設立及業務執行
依現行公司法(下稱本法)第108條第1項[1]之規定,有限公司須設至少一名以上之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並且從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換言之,有限公司須有至少一名以上之董事,且董事同時具有股東之身分。又依照同條第2項[2]之規定,當執行業務之董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亦即,當董事因為一些原因不能執行董事的業務時,董事執行業務之職權得由其他股東代理進行。今A公司依據本條規定設立一名董事B,B並同時具有A公司股東之身分。而當B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自得自行指定由股東C或D代理B進行A公司業務之執行。
此處之另一問題在於法條規定指定股東「一人」,則可否同時指定C和D進行代理?由於本法明顯規定指定股東一人進行代理,因此原則上應僅得由C或D一人代理B進行業務。然民法上除了代理,亦有複代理之概念,所謂複代理即是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本人再選任一位代理人,雖法無明文,但是亦得為之。如經過本人同意或契約另有約定,代理人亦得為本人選任複代理人,且複代理人之行為亦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因此本案中亦可解釋為B選任C或D為其代理人,再由C或D指定另一人為複代理人,協助處理公司之業務進行。結論上C及D皆得代理B處理A公司之業務。此見解有法務部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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