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第16條事業廢(污)水利用不明排放管排放者,由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經公告一週尚無人認領者,得予以封閉或排除該排放管線。第17條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 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 二、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 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三、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四、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水污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 五、水污染: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 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六、生活環境: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財產、動、植物及其生育環境 。 七、事業:指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八、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 含有污染物之水。 九、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十、廢(污)水處理設施:指廢(污)水為符合本法管制標準,而以物理 、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之設施。 十一、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 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 洋投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防治水污染之方法。 十二、污水下水道系統: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 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 十三、放流口:指廢(污)水進入承受水體前,依法設置之固定放流設施 。 十四、放流水:指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水。 十五、涵容能力:指在不妨害水體正常用途情況下,水體所能涵容污染物 之量。 十六、水區:指經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內之全部或部分水體。 十七、水質標準:指由主管機關對水體之品質,依其最佳用途而規定之量 度。 十八、放流水標準:指對放流水品質或其成分之規定限度。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4 條 中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水污染研 究、訓練及防治之有關事宜。 第 二 章 基本措施 第 5 條 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
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 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之1指定公告之事業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水污染防治法放流水標準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 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公告指定物質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之1指定公告之事業 地下 儲 槽 系統污染監測人員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說明會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 放流水標準 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4 條之 1 指定公告之事業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水污染防治法 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換發期限及換發方式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查詢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 水措查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水措是什麼 110年放流水標準 畜牧業放流水標準 染整業放流水標準 放流水標準109 放流水定義 放流水標準ph值 放流水檢測 化工業放流水標準 水污染防治法罰則 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業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水污染防治法放流水標準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 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準則 空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水污染防治法 畜牧業 水 污染防治法 第 34 條 水 污 法 36 條 排放廢水罰款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環保署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家庭污水排放罰則 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 放流水罰則 輸出許可證意思 勞資會議一定要開嗎 凍傷分級 無擔保普通公司債 怎麼 買 美國出口管制實體清單 進 出口管制 國揚減資股價 勞工結清舊制年資給付通知書範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94 年12 月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 年04 月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101035476號公告. Read More
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事業無產生廢水,經解除列管後 ...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事業無產生廢水,經解除列管後,場內貯存原物料、藥品疏漏水體,其管理與裁處方式之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 環保署水保處. Read More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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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修正總說明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之事業分類、定義,詳如. 附件。 一、 因應本法第二條第七款. 事業定義之修正,增列. 「公司」之文字。 二、 附件水污染防治法事業. 分類及定義之業別修正. Read More
環保署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環保署說明,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 Read More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16.金屬基本工業(1)鋼鐵製造業:從事鋼鐵之冶鍊以生產錠、胚或其他冶鑄基本產品,或. 再經澆鑄、軋延、伸線、擠型,製造基本鋼鐵材料如片、管、棒、線. 或其他 ...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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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據以判斷,如屬上列事業,則應依法申請各項許可。 上述列管事業倘又屬環保署公告之「應先檢 ... Read More
附件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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