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依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資遣員工時應通報被資遣員工勞務提供地(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而並非公司登記地之主管機關。
◆業務介紹:
藉由建置被資遣員工人才資料庫,配合就業保險法暨就業促進津貼等相關配套措施,協助被資遣員工順利再就業,以安定其家庭生活。
◆適用對象: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辦理資遣通報之被資遣人員。
◆服務方式:
資遣通報立即分案作業處理依據事業單位所送通報資遣勞工名單,按行政區分派本處各就業服務站,以提供個別化就業相關服務。
資遣通報宗旨
係為關懷及照顧被資遣員工,提供職訓相關訊息,輔導被資遣員工早日重返職場,維持社會的穩定及促進經濟發展。
資遣通報法源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1])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2月8日台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及職業訓練局92年11月11日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亦釋明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Q&A:
Q1.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規定?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50506599號令,有關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規定:「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並自即日生效。另本會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勞職業字第○九一○○○七○五一號令,同時廢止。」 故有關資遣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係以『員工離職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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