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委员会概述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自1966年以来,安理会建立了30个制裁制度:在南罗得西亚、南非、前南斯拉夫(2)、海地、伊拉克(2)、安哥拉、卢旺达、塞拉利昂、索马里、厄立特里亚、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安理会可以采取行动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根据《宪章》第四十一条[1],制裁办法包括一系列可供选择的不涉及使用武力的强制措施。自1966年以来,安理会建立了30个制裁制度:在南罗得西亚、南非、前南斯拉夫(2)、海地、伊拉克(2)、安哥拉、卢旺达、塞拉利昂、索马里、厄立特里亚、利比里亚(3)、刚果民主共和国、科特迪瓦、苏丹、黎巴嫩、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伊朗、利比亚(2)、几内亚比绍、中非共和国、也门、南苏丹和马里,以及针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
安理会制裁措施形式不一,目标也不尽相同。制裁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更为具体的定向措施,如武器禁运、旅行禁令以及金融或商品方面的限制等。安理会实施的制裁旨在支持和平过渡,阻止违背宪章的变化,制衡恐怖主义,保护人权和推动核不扩散。
制裁并非在真空中实施、成功或失败。制裁措施只有在成为维护和平、建设和平和建立和平的全面战略的一部分时,才能最有效地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与制裁措施是惩罚性的假设相反,很多制裁制度旨在支持政府和区域实现和平过渡。针对利比亚和几内亚比绍的制裁制度都证实了这一点。
目前,正在进行的制裁制度有14个,集中在支持政治解决冲突、核不扩散和反恐方面。每个制度由一个制裁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席由一个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担任。现有10个监察小组、团队和专家组为14个制裁委员会中的11个工作组提供支持。
安理会在日益认识到被制裁方的权利的情况下实行制裁。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宣言中,联合国大会在秘书长的支持下,呼吁安理会确保实行和解除制裁的程序要公正、明确。设立除名协调人[2]以及建立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3]的是采用这一方法的实例。
References 第四十一条 (www.un.org) 除名协调人 (www.un.org) 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 (www.un.org...概述經濟制裁暨注意事項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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