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業用地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申報與管理系統 ...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21年5月13日—當事業擬進行設立、變更或歇業前,應先主動確認是否屬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公告之30類事業,而針對其中25類屬於製造業之工廠,需 ...
首頁[1] > 宣導專區 法規內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 ■ 規定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土地讓與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受讓人相關資料者,於該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其責任與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責任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之事業◆[2] ■ 目的 主要在保障土地承買人之權益,避免污染土地移轉時,於不知情狀況下,承受污染責任,造成交易糾紛。 ■ 罰則 讓與人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1項)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 ■ 規定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 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經營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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