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構成要件:(1)客觀要件:表示行為,即表意人將其內心之效果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2)主觀 ...
當事人具有法律上人格,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
標的法律行為之內容。
意思表示1. 意義:表意人欲發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而將其效果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 2. 構成要件: (1) 客觀要件:表示行為,即表意人將其內心之效果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 (2) 主觀要件: A. 行為意思:表意人自覺的從事某種行為。 B. 表示意思:表意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意義。 C. 效果意思:表意人欲使其表示發生特定法律效果之意思。 3. 種類: (1) 明示意思表示、默示意思表示: A. 前者指在交易習慣上,可認為係通常所用直接傳達意思之手段,如:言語、文字。 B. 後者指在交易習慣上,並非通常所用傳達意思之手段,必須從表意人所為之行為間接推測表意人之意思,如:客人進餐廳後直接夾菜。 (2) 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無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A. 前者指意思表示有相對人,又可分: a. 對話意思表示:(民法第94條) (a) 指表意人與相對人能立即直接表達、交換意見。 (b) 發生效力:相對人了解時。故於相對人了解時,表意人能將其意思表示撤回之。 (c) 撤回:指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前,表意人阻止其發生效力之表示行為。 b. 非對話意思表示: (a) 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不能立即直接表達、交換意見。 (b) 發生效力: 通知達到相對人時。惟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亦即如撤回要發生效力,須較欲撤回之非對話意思表示較先或同時到達。 (c) 達到: 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常態下會受領之時間)可瞭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 (d)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B. 後者指意思表示無相對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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