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法人(JuridicalPerson)是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相對於自然人(Natural...依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均需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 ...
此條目介紹的是法律概念。關於中國大陸的同名雜誌,請見「法人 (期刊)」。法人(Juridical Person)是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相對於自然人(Natural Person)。 簡單來說,公司發生意外法人需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民國的法人依照設立準據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並依照其成立之基礎分有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最終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1]
法人就是指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由於法律有所謂「公法」、「私法」之別,所以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法律之不同,首先應可區分為以下「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
法律定義[編輯] 公法人[編輯]指依據公法規定而成立之法人,如眾所悉知的國家,國家所得設立之其他行政主體(如地方自治團體),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資格的人民團體等,均屬於公法人。其實,除了國家以外,其他由國家直接或間接得設立之行政主體,尚可進一步細分。[2]
公法社團[編輯]指由多數成員或會員所組成,在一定範圍內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例如縣、市、鄉、鎮等。在中國被稱作「特別法人」中的「機關法人」。
公法財團[編輯]指由國家或其他公法團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筆錢財而設立之財團法人。例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公共營造物[編輯]來自日本翻譯漢字「公(の)營造物」或逕稱「營造物」[3],為德國行政法學概念「öffentlich-rechtliche Anstalten」,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達成一定之公共目的,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結合人與物使其能持續提供一定給付而設立之一種組織體。但日本跟中華民國行政法實務上只承繼「物」的概念,「人」則以行政法人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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