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公司法】非公開發行公司減資程序介紹 20140124 ...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14年1月24日—公司減資之原因約可分為三種,第一種為公司營運虧損,為提高每股淨值而...發行方式)而同時辦理增資發行新股程序,此種作法於民國90年公司法增訂第168條...實務上常見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形式減資,其應遵循之程序如下:.
關於公司減資需注意事項
一、減資法律依據及應循程序:
公司減資之原因約可分為三種,第一種為公司營運虧損,為提高每股淨值而減資,此種減資方式僅為帳目上之調整,並無實質歸還股東之出資,故稱為形式減資;第二種為公司閒置資金過多,而以減資方式退還股款,其方式包含現金及現物減資,因有實際歸還股東之出資而使實收資本額減少,故稱為實質減資;第三種則係於虧損後減資以維持股價,並欲同時引進新資金(多係以洽特定人認購之不公開發行方式)而同時辦理增資發行新股程序,此種作法於民國90年公司法增訂第168條之1後,已可合法為之。
公司若因面臨虧損而需辦理減資,可依第一或第三種方式為之,如係依第三種方式,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決議必須同時為之,增加資本部分,如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則依公司法辦理即可(如第268、278條等);如欲公開發行,尚須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申報生效後始可為之。
實務上常見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形式減資,其應遵循之程序如下:
1.董事會為減資決議
此種情形公司法並未規定需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為之,故以普通決議為之即可。此時依照公司第281條準用第73條第1項之規定,並應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2.將減資議案及變更章程議案提交股東常會或臨時會決議
減資議案雖未必涉及變更章程,蓋公司如採授權資本制,且採實質減資者,則可能僅為實收資本額之減少,未必需變更章程所載資本總額,此時依民國90年修正之公司法第168條規定,僅須經股東會普通決議即可。但若需變更章程資本總額者,需依公司法第277條之規定以股東會特別決議行之。此外,公司如有發行特別股,亦應依第159條之規定併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始可。
3.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法第281條準用第73條、74條)。
4.須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
5.辦理股份之銷除
6.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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