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勞基法專區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勞工選擇補休需經雇主同意,若雇主不同意就以加班費的方式處理。·加班換補休以先進先出為原則。·國定及例假日加班不能換補休,一律給加班費。·補休期限屆期 ...
新版勞基法2.0 3月1日上路
勞檢沒有空窗期!
使用文中人薪HR系統 不怕勞檢上門
2018年1月10日立法院通過的勞基法6項的法令修正(如下表所列):
總統公告於3/1號開始施行,本次法令調整涉及到人資行政作業上需要注意重點:
一、放寬7休1
3/1日起,雇主可將正常工時、二週變形工時與八週變形工時所定之例假,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移;以下表為例:
惟有三項原則需要注意,首先為此七休一的調整必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旅行業為交通部)同意,並經勞動部指定公告,且還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方能逕行調整。
二、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提高至54小時並總量管制
原法令規定每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本次修正增加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1個月內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雇主可以充分運用此修正的法條進行人力調整安排,以下表為例:4-6月、8-10月為企業生產之旺季,可依此為週期,於5、6、8、9月分別加班54小時,即可擴大人力工時的投入以滿足企業之需求。
最後,如企業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輪班排班休息間隔與特休假得遞延
有採輪班制的企業,原規定間隔必須達11小時深深造成企業排/換班的困難,若需從大夜班(0-8)換成中班(16-24)間隔只有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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