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及持有人)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 貨人。 所稱進口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貨物之人。
第 4 條 (固定營業場所)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 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 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 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
第 4-1 條 本法第二條之一所稱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第 5 條 (取得代價)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 務在內。
第 6 條 (執行業務者)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 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 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 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 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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