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休息時間、加班開始時間,到底該如何計算?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很多雇主常在無間觸法而不自知,其中勞工的休息時間、加班計算是最容易混淆...有1、2分鐘之時間係待命時間,而有8分鐘至『台亞』時間係加油時間,駕駛員 ...
很多雇主常在無間觸法而不自知,其中勞工的休息時間、加班計算是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工作4小時之後應至少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務上時有耳聞許多雇主在勞動檢查後違規受罰,究竟他們是有心違法、還是無心誤觸法網呢?
文/蘇宏文[1]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公司 法務長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下了一個定義,意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所謂「工作」是指勞工對雇主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動力。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而此一「休息時間」也須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以資明確。 上述規定,理解起來應無問題,可是實務上卻常見雇主被勞動檢查後受罰的案例。
雇主若是違反本條規定,將會面臨以下裁罰: 一、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34條至第41條、……規定。」 二、 另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註:立法院於109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本條修正案,增加「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三個公布項目,並經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 本文整理四種案例類型如下,如貴公司現行運作有與該等情形相符者,建議研擬改善,以免觸法受罰。
...雇主可以規定員工申請加班以「半小時」為單位嗎?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公司工作規則加班是以半小時為單位,未足半小時就不記加班 ...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勞基法Q&A》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加班費試算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勞資雙方可以約定超過三十分鐘才是加班嗎?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加班時數認定-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勞工休息時間、加班開始時間,到底該如何計算?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勞動基準法實務常見問題案例彙編目錄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雇主規定加班未超過半小時不計,半小時以上ㄧ小時未滿,以半 ...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
【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正確解答請參考以下回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廿一日台79勞動二字第二二一五五號函雇主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