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十日內,公告溫泉之水權狀換發事項。...主管機關受理溫泉水權換證之申請,除其申請內容涉及水權展限、變更及移轉登記事項,應通知 ...
本辦法依溫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十日內,公告溫泉之水權狀換發事項。 溫泉水權之換證,應於公告日起六個月內,由水權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下列 文件,向水權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水權狀。 三、引水地點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符合溫泉基準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文件。 由代理人申請換證者,應附具委任書。
前條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機關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商號統一號碼、 住居所、電話號碼。 二、用水標的。 三、引用水源。 四、用水範圍。 五、使用方法。 六、引水地點。 七、引用水量。 八、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主管機關受理溫泉水權換證之申請,除其申請內容涉及水權展限、變更及 移轉登記事項,應通知申請人依水權登記規定辦理者外,應即進行審查; 經核准者應登入水權登記簿,並換發溫泉之水權狀。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或內容欠缺得補正者,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逐 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 其申請。
主管機關換發溫泉之水權狀時,應記載依溫泉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於○年 ○月○日辦理換證。
主管機關辦理溫泉水權之換證,應依規定收取水權狀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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