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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層透天型態建築物之蓄水設施,多數採用不銹鋼(或FRP)材質之水塔,前依...規定,水塔為建築法第7條明定之「雜項工作物」,自應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1060511_106年第2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提案3
主旨: 有關建築物於屋頂面或屋頂突出物上設置不銹鋼(或FRP)材質之水槽,是否屬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所規範範圍,應依法申請雜項執照?詳如說明及本提案附件函釋,提請討論。(提案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低層透天型態建築物之蓄水設施,多數採用不銹鋼(或FRP)材質之水塔,前依內政部營建署104.11.17營署建管字第1040073128號函(未納入彙編)規定,水塔為建築法第7條明定之「雜項工作物」,自應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0款規定略:「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二)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暨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3.2儲水設備包括受水槽、屋頂水槽,上開條文所稱水箱、水槽尚非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所規範範圍,所詢「不銹鋼材質之水塔」應依其實際用途、功能,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二、另依內政部營建署105.11.7營署建管字第1050067561號函覆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說明於104.11.17營署建管字第1040073128號已有明釋在案。爰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於105.12.28高市工務建字第10540482300號函釋略以:「……如屬不銹鋼材質屋頂水槽,則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所規範範圍,如該水槽屬現場灌鑄式RC材質,則視為屋頂水塔,屬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所規範範圍應申請雜項執照。」 三、本市是否援用上揭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之處理方式?提請討論。
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 一、建築物於屋頂面或屋頂突出物上設置不銹鋼質(或FRP)水槽(或水箱),則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所規範範圍,如該水槽屬現場灌鑄式RC材質,則視為屋頂水塔,屬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所規範範圍,應申請雜項執照。 二、本案決議通過後,前已核准建造執照案件於申請竣工查驗時,得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修改竣工圖,一次報驗。
決議: 依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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