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疑義一案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 ...
勞動部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26號函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一、查103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如附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生效日為103年12月13日。
二、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問內,可擇其中之3日請陪產假;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3日增加為5日。
三、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15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四、為使貴單位所屬(轄)受僱者及事業單位瞭解相關規定,請協助積極宣導,俾利政策落實。
勞動部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號令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另,鑑於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之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其次數、時間亦有差異,為利其彈性運用,受僱者如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若以小時計,「五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五,共計四十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勞動部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819號函 主旨:有關事業單位採四班二輪制,夜班受僱者之工作時間跨二曆日,其請休產假、陪產假及生理假應如何計給疑義,請查照。
說明:...
請產檢假疑義?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行政令函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已請產檢假,嗣轉任為聘僱 ...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疑義一案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法源法律網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請產檢假疑義?
【請產檢假疑義?】正確解答請參考以下回覆:受僱者如確有產檢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又選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