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權實例題。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此題為「共同抵押」,是指為擔保同一債權,而在數個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債權人B原則上得自由決定對誰行使其權利,但依民法第875條之1,在共同抵押的 ...
經拍賣的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額的範圍內,可以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第三人的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有害抵押權人的利益。
共同抵押權,誰先被抵押?怎麼計算?A向B貸款,A除了提供自己所有之甲地設定抵押權外,另外又由C,D分別提供乙地和丙地設定抵押權。則: (一) B能否先就乙地拍賣受償? (二) 如果未限定各個抵押物所負擔金額時,應如何決定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金額? (三) 假設B拍賣丙地,B就該抵押物受償之債權額超過丙地之分擔額時,丙地所有權人D得向C主張何等權利?
(一) 此題為「共同抵押」,是指為擔保同一債權,而在數個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債權人B原則上得自由決定對誰行使其權利,但依民法第875條之1,在共同抵押的情況,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的抵押物中有屬於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清償。本題中,A向B貸款,A有提供自己所有之甲地設定抵押權,故B應先拍賣甲地而受清償,而不得先就乙地拍賣受償。
(二) 依民法第875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如果未限定各個抵押物所分擔之債權金額時,則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分擔之。
(三) 依民法第875條之4第1款規定,經拍賣的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額的範圍內,可以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第三人的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有害抵押權人的利益。則依上開規定,就超過丙地分擔額的範圍內,丙地所有權人D得向C請求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C之乙地,以乙地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人B的權利。 假設本題A向B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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