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調解及相關書表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調解開始的方式,係由勞資雙方當事人任一方逕向勞方勞務提供地(工會為登記所在地)的地方縣(市)政府申請調解,或者地方縣(市)政府認為勞資雙方發生爭議 ...
勞資爭議調解制度
勞資爭議調解屬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之一環,旨在透過第三方公正、中立之處理方式,提供勞資雙方當事人及時、便捷、保密且免費之紛爭處理途徑。調解過程係由調解人與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以誠信方式進行,透過聽取當事人之陳述、檢視案情資料及調查事實,並據以形成適當之調解方案。
申請方式
由勞資雙方當事人任一方向勞方勞務提供地(工會為登記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申請調解時,要先填寫「調解申請書」,申請書必須寫清楚姓名(如為單位,則須填寫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性別、年齡、職業和地址,以及請求調解的事項。申請調解所填寫或檢附的資料,皆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等相關規定。另外,如有需要請代理人協助出席調解會議時,代理人的姓名、職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也應填寫清楚,代理人出席時,必須提出獲得授權的委託書。
選任方式
申請人可選擇由地方政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兩種方式。選擇「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調解人是由地方政府或其委託的專業民間團體從所備置的名冊中指派;若選擇「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則勞資雙方當事人可從地方政府所備置的名冊中各自選定調解委員,並由地方政府指派調解委員會主席。
調解效力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視為爭議當事人間的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的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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