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銘昇/公司有獲利可以不發放員工酬勞?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21年4月19日—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2201)於3月25日公告109年度之盈餘分配案,董事會通過發放現金股金每股1元予股東,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則決議 ...
▲ALL NEW SENTRA。(圖/NISSAN提供)
● 戴銘昇/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2201)於3月25日公告109年度之盈餘分配案,董事會通過發放現金股利每股1元予股東,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則決議擬不發放。
其結果是公司有獲利時,股東可分配盈餘,員工卻無法分享獲利,這有沒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員工無法分享獲利 《公司法》怎麼看?
公司有獲利的話,早在69年的公司法第235條已要求公司必須在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員工分紅)之成數。
97年1月1日起,因為會計制度的變革,給員工分享的獲利不能稱為「分紅」(員工分紅費用化);因立法委員提案,於104年5月20日增訂第235條之1,將原本員工「分紅」改稱為分派員工「酬勞」,繼續維持強制民營公司必須將獲利與員工分享的政策。104年立法前後,當時的執政黨說新法是幫員工加薪,這是錯誤的說法,因為這個制度本來就存在。
若是民營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235-1I)在法律中並未強制公司每年必須固定分派多少比例的員工酬勞,但是強制公司必須在章程中訂明定額或比率。
▲《公司法》第 235-1 條。(圖/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也就是說,有訂明就可以了,數額及比率之高低,由公司自行在章程中決定。不過,應該不能訂為零(0%)。
實務上,似乎有不少的公司將數額或比率訂的極低,例如不低於0.1%。
公司法對於員工酬勞的要求,算是低度管制,只要求一定要分派,沒設法定最低數額及比率,對於公司而言,不致增加太大的財務上負擔。
公司獲利不分酬勞給員工 然後呢?
既然如此,若公司於彌補虧損後有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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