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Q&A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21年3月20日—爰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勞工,...未留用之員工應由舊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資遣費及辦理資遣通報。
資遣通報與資遣預告有什麼差別?雇主「資遣通報」的對象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要是讓政府機關能在最快的時間內了解有哪些勞工將面臨到失業的情況,以便及時提供就業服務。爰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10日前進行通報。
雇主「資遣預告」的對象是勞工。主要是希望能讓勞工在接到資遣預告的時候,能有一段時間為找下一份工作做準備。爰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勞工,但是如雇主於告知當天即資遣勞工者,則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
公司未事先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但若於10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有勞工會提早知道自己即將被資遣之疑慮,請在通報書上加註,勿在資遣生效日前告知資遣勞工。
【預告期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常見錯誤:雇主常誤以為給了預告工資,就代表契約終止日可以順延。
例如:甲員工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雇主於109年3月10日當天告訴甲做到今天就好。因未於10天前預告甲要終止契約,故給付甲10天預告工資,但甲實際契約終止日仍應是3月10日,而不是順延10天變成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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